出口報關的相關知識
1、進出口企業行為規范
企業所有進出口活動應始終遵循“守法經營,誠實守信”的經營理念,嚴格遵守國家關于進出口方面的法律,法規,基本作到以下幾點。這既是海關實施有效監管的要求,也是企業生存,發展和參與國內外競爭的基礎:
一、如實申報
企業向海關申請辦理貨物通關手續,應按規定的格式(進出口貨物報關單)真實,準確地填報與貨物有關的各項內容,做到兩個相符:一是單證相符,即報關單內容與合同,許可證件,發票,裝箱單,提運單等有關證件相符。二是單貨相符,即報關單所報內容與實際進出口貨物情況相符。特別是貨物的品名,數量,規格,價格,原產國別,貿易方式,消費國別,貿易國別等內容必須真實。
電子艙單數據必須真實,規范,準確,并與書面艙單內容完全一致。海關將依據國家法律規定對申報內容和貨物進行審核和查驗。
二、依法納稅
稅收是國家財政收入的基本來源和保證,國家依法向公民和法人課稅,公民和法人依法負有納稅義務,并如實向稅務機關提供與納稅有關的信息,積極配合稅務機關依法進行稅務檢查。
國家賦予海關依法對進出口貨物,進出境物品征收關稅和進出口環節稅的權利,進出口貨物的收發貨人或其代理人負有繳納關稅及進出口環節稅的義務。納稅義務人若違反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規定,采取各種方式,偷逃應納稅款構成走私或違反海關監管規定行為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刑法》、《總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法》和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處理。
此間,需提請了解和注意的是:
★關于完稅價格的確定
進口貨物的完稅價格,由海關以該貨物的成交價格的基礎審查確定,并應當包括貨物運抵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輸入地點起卸前的運輸及其相關費用,保險費。出口貨物的完稅價格包括貨物的貨價,貨物運至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輸出地點裝載前的運輸及其相關費用,保險費。
進口貨物的成交價格是指買方為購買該貨物實付或應付價格,包括買方向賣方或為履行賣方義務向第三方直接或間接支付的全部款項。
此外,在確定進口貨物的完說價格時,下列費用或價值也應當計入:
(一)由買方負擔的以下費用:1.除購貨傭金以外的傭金和經紀費;2.與該貨物視為一體的容器費用;3.包裝材料和包裝勞務費用。
(二)與該貨物有關并作為賣方向中華人民共和國銷售該貨物的一項條件,應當由買方直接或間接支付的特許權使用費。
(三)賣方直接或間接從買方對該貨物進口后轉售,處置或使用所得中獲得的收益。
《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審定進出口貨物完稅價格辦法》規定在不能按進口貨物成交價格確定完稅價格時,海關有權提出質疑,并可以依次使用相同貨物成交價格方法,類似貨物成交價格方法,倒扣價格方法,計算價格方法及其他合理方法估定完稅價格。同時,海關可以與進出口貨物的收發貨人進行價格磋商。
★關于海關征收稅,費的種類
海關對進出口貨物征收稅,費,包括:關稅,進口環節增值稅和消費稅;列為反傾銷貨物的征收反傾銷稅;逾期納稅貨物征收滯納金;減免稅貨物,保稅貨物按規定征收監管手續費;對超出規定期限向海關辦理報關手續的進口貨物征收滯報金;對暫時進出口貨物或根據有關規定征收保證金的征收保證金。
★海關稅費的補征和追征
進出口貨物放行后,海關發現少征或者漏征稅款的,應當自繳納稅款或者貨物放行之日起一年內,向納稅義務人補征稅款。因納稅義務人違反規定而造成的少征或者漏征,海關在三年內可以追征。海關多征的稅款,海關發現后應當立即退還;納稅義務人自繳納稅款之日起一年內,可以要求海關退還。
★納稅期限及強制措施
進出口貨物的納稅義務人,應當自海關填發稅款繳款書之日起十五日內繳納稅款,如不能按規定的期限繳納稅款,應按日期加付欠繳稅款千分之一的滯納金。超過三個月仍未履行納稅義務的,海關將實施下列強制措施:海關書面通知其開戶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從其存款中扣繳稅款;或將應稅貨物依法變賣,以變賣所得抵繳稅款;或扣留依法變賣其價值相當于應納稅款的貨物或者其他財產,以變賣所得抵繳稅款;或扣留并依法變賣其價值相當于應納稅款的貨物或者其他財產,以變賣所得抵繳稅款。
三、依法使用,處置海關監管貨物
海關監管貨物是指一切尚未辦結海關手續的進出境貨物。
★企業在使用,處置海關監管貨物時要遵守下列規定
(一)接受海關查驗。海關查驗貨物時,當事人應當到場,并負責搬移貨物,開拆和重封貨物包裝。海關認為必要時,可徑行開驗,復驗或者提取貨樣。
(二)海關監管貨物,非經海關許可,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裝卸,搬移,交付,提取,開拆,改裝,調換,抵押,質押,轉讓或者更換標記。
(三)存放海關監管貨物的倉庫,場所的經理人應當按照海關監管規定,辦理收,存,交付手續;在海關監管去內存放海關監管貨物,應經海關同意,并接受海關監管。
(四)對各類保稅貨物,特定減免稅貨物,暫時進出口貨物的處置,包括改變貨物使用的特定地區,企業,用途,以及調換,內銷,租賃,抵押,質押,轉讓等,均須事先向海關申請并經海關審核和批準。
★企業應加強海關監管期內貨物的管理
重點要放在那些海關監管期限較長的貨物,如進口的減免稅貨物(包括機器設備,車輛,建筑材料等),以加工貿易名義進口的保稅料件,加工的成品,暫時進口貨物等未繳納或未全部繳納關稅和進口環節稅的貨物。
在貨物監管期內,應嚴格按照有關規定使用,保管海關監管貨物。未經海關許可并補辦有關手續,不得擅自決定處置。貨物監管期滿時,企業應及時向海關提出減免稅貨物的解除監管申請或保稅貨物的核銷申請,以便于海關核查并辦理相關手續。
四、建立健全企業內控機制
企業應將企業自身的管理要求與海關的各項管理規定相結合,建立,健全內控機制。包括:
★崗位責任制
加強企業管理人員,報關主管或進出口部門負責人,報關人員的崗位管理,明確職責分工,制定完善的進出口業務的操作程序,工作標準及報關員管理規定。
★完善的進出口業務管理制度
包括報關管理制度,外匯核銷管理制度,出口退稅管理制度和批文,配額等進出口專有權利管理制度和財務管理制度,有明確的進出口業務分工和完整的作業程序規定。
★印章,合同,票據,單證收付,檔案,倉儲管理制度和規定
有專人保管報關專用的印章,手冊,報關單,清單,轉廠資料以及有關進出口資料,并有明確的保管,交接,存檔制度和手續。企業的會計帳簿,會計憑證等資料的保管要求和時限,應按照《會計法》,《企業會計制度》等的要求嚴格執行,加強會計監督。
★企業內部協調聯系機制
保證進出口業務的有序銜接和手冊,報關單,轉廠資料等有關進出口資料的妥善交接,保管,避免遺失等重要業務單證或無法提供有關帳簿,資料等情況的發生。形成進出口業務管理協調,統一的整體系統。
五、主動接受海關稽查
根據《海關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稽查條例》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稽查條例實施辦法》要求,海關可以對與進出口活動直接有關的企業,單位實施海關稽查。
海關稽查的對象是進出口活動直接有關的企業,單位,具體包括的企業,單位有:(一)從事對外貿易的企業,單位;(二)從事對外加工貿易的企業;(三)經營保稅業務的企業;(四)使用或者經營減免稅進口貨物的企業,單位;(五)從事報關業務的企業;(六)海關總署規定的從事與進出口活動直接有關的其他企業,單位。
★海關稽查內容
在稽查期限內,海關可以對進出口相關企業的會計帳簿,會計憑證,報關單證以及其他有關資料(以下統稱帳簿,單證等有關資料)和有關進出口貨物進行稽查,以監督其進出口活動的真實性和合法性。
★海關稽查期限
(一)一般貿易進口貨物自海關放行貨物之日三年內
(二)保稅貨物在海關規定的監管期限內,或自復運出境放行之日起三年內,或經批準轉為一般貿易進口放行之日起三年內;
(三)減免稅進口貨物在海關監管期限內及其后的三年內;
(四)其它進出口貨物在辦結海關手續之日起三年內。
2、進出口報關環節行為規范
一、企業注冊年審
從事對外貿易經營活動的境內法人或其他組織,在經對外經濟貿易主管部門批準獲得進出口經營權后,應先向海關辦理注冊登記手續,取得注冊登記編碼(又稱經營單位代碼)后,可以自行或委托海關準予注冊的專業報關企業或承攬、承運本企業貨物的代理報關企業辦理貨物進出境報關手續。
專業保管企業、代理報關企業和自理報關企業每年應在海關規定的期限內,向海關遞交規定的文件資料,由海關對其報關資格進行年度審核,以確定其是否具備繼續開展報關業務條件。申報年審的時間為每年的1月1日至4月30日,逾期海關將視為企業自動放棄報關資格。
二、報關員行為規范
從事報關工作人員要取得報關資格,首先應參加報關員資格全國統一考試,取得《報關員資格證書》,然后按規定程序向海關注冊。報關員在辦理報關業務時,應對本企業負責,接受海關的指導和監督,并履行以下義務:遵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海關規章,熟悉所申報貨物的基本情況;提供齊全、正確、有效的單證,準確、清楚地填制進(出)口貨物報關單,并按有關規定向海關提交辦理進出口貨物的報關手續;海關查驗進出口貨物時,應按時到場,負責搬移貨物、開拆和重封貨物的包裝;負責在規定的時間內辦理繳納所報進出口貨物的各項稅費的手續、海關罰款手續和銷案手續;配合海關對走私違規案件的調查;協助本企業完整保存各種原始報關單證、票據、函電等資料;參加海關召集的有關報關業務會議或培訓;承擔海關規定報關員辦理的與報關業務有關的工作。
未依法取得報關從業資格的人員,不得從事報關業務。報關員有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法》行為的,由海關責令改正,處以罰款,暫停起執業;情節嚴重的,取消其報關從業資格。
三、如實申報
進出口貨物的收發貨人在向海關申請辦理貨物通關手續時,應按規定的格式(進出口貨物報關單)真實、準確地填報與貨物有關的各項內容,做到兩個相符:一是單證相符,即報關單與合同、許可證件、發票、裝箱單、提運單等相符;二是單貨相符,即報關單所報內容與實際進出口貨物情況相符。特別是貨物的品名、數量、規格、價格、原產國別、貿易方式、消費國別、準確,并與書面艙單內容完全一致。海關將依據國家法律規定對申報內容進行審核、查驗、征稅、統計、放行及處理偽報、瞞報和申報不實等走私違規情況。
對進出境貨物的品名、數量、規格、價格、原產國別、貿易方式、消費國別、貿易國別或者其他應當申報的項目申報不實,違反海關監管規定但不構成走私行為的,處貨物等值以下或者應繳稅款兩倍以下的罰款。構成走私行為但不構成走私罪的,由海關沒收走私貨物、物品及違法所得,可以并處罰款。構成走私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四、報關期限
進口貨物的收貨人應當自運輸工具申報進境之日起十四日內向海關報關。出口貨物的發貨人除海關特準外,應當在貨物運抵海關監管區后,在裝貨的二十四小時以前向海關報關。進口貨物的收貨人超過上述規定期限向海關申報的,由海關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征收進口貨物滯報金辦法》的規定,征收滯報金;超過三個月未向海關申報的,其進口貨物由海關提取依法變賣處理。
五、委托報關
報關企業接受進出口貨物收發貨人的委托,以委托人的名義辦理報關手續的,應當向海關提交由委托人簽署的授權委托書,遵守《海關法》對委托人的各項規定。報關企業接受進出口貨物收發人的委托,以自己的名義辦理報關手續的,應當承擔與收發人相同的法律責任。
委托人委托報關企業辦理報關手續的,無論報關企業以委托人的名義或者以報關企業自己的名義辦理報關手續,委托人均應當向報關企業提供所委托報關事項的全部、真實情況。報關企業接受委托人的委托辦理報關手續的,應當對委托人所提供情況的真實性進行合理審慎的審查;報關企業未能履行合理審查的義務,對委托人提供情況的真實性進行審查,其申報內容不真實、不合法的,應當由報關企業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六、進出口許可證件管理商品報關
根據國家規定,凡屬于實行許可證管理的商品和其他限制進出口的商品,如機電產品、金銀及其他品、精神藥物等,在向海關申報時,必須交驗國家主管部門簽發的進出口貨物許可證或其他相關批準證件,如許可證、配額證、登記證、瀕危物種允許進出口證明書、進口廢物批準證書及其他允許進出口的批準文件、證明、憑照等,這些證件統稱“許可證件”。有關單證是指與所報貨物相適應的有關單據或證件,主要包括:商業和運輸單證、國家主管部門簽發的檢驗檢疫批準證明、準予保稅、緩稅或減免稅的批準文件。
進出口國家實施限制性管理的貨物時,除了如實向海關申報外,還應交驗貨物進出口許可證件和有關單證。違反國家進出口管理法規,沒有領取進出口許可證件擅自進出口貨物的,海關不予放行。進出口貨物的收發貨人必須在規定期限內提交發證機關核準發放的許可證件,否則海關將依法沒收貨物或責令退運。在規定期限內補辦許可證件或相關批準手續的,海關將據情處等值以下罰款。
七、進出口貨物完稅價格的確定
進出口貨物的完稅價格,由海關以該貨物的成交價格為基礎審查確定,成交價格不能確定時,完稅價格由海關依法估定。進口貨物的完稅價格包括貨物的貨價、貨物運抵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輸入地點起卸前的運輸及其相關費用、保險費。出口貨物的完稅價格包括貨物的貨價、貨物運至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輸出地點裝載前的運輸及相關費用、保險費,但其中包含的出口關稅稅額,應當扣除。海關可以與進出口貨物的收發貨人進行價格磋商。但這種磋商不是海關與進出口貨物的收發貨人就完稅價格進行討價還價。
對進出境貨物的價格申報不實,違反海關監管規定但不構成走私行為的,處貨物等值以下或者應繳稅款兩倍以下的罰款。構成走私行為但不構成走私罪的,由海關沒收走私貨物、物品及違法所得,可以并處罰款。
八、進口貨物特許權使用費
特許權使用費,系指進口貨物的買方為獲得使用專利、商標、專有技術、受著作權保護的作品和其他權利的許可而支付的費用。當特許權使用費是與進口貨物有關,并且費用的支付是作為進口貨物銷售到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一項條件時,該費用應計入進口貨物的完稅價格。為取得在境內使用復制進口貨物的權利而支付的費用或經海關審定屬實,且單獨列明的技術培訓及境外考察的費用則不應計入進口貨物的完稅價格。
涉及特許權使用費的貨物進口時,收貨人應全面如實向海關申報并交驗有關單證,如有偽、瞞報嫌疑,經查實違反海關規定或構成走私的,海關將依照有關規定追究法律責任。
九、按章納稅和納稅期限
按照國家對外貿易的管理規定,進出口貨物的收發人或其代理人負有納稅義務。進出口貨物的納稅義務人,應當自海關填發稅款繳款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指定銀行繳納其進出口貨物的應付稅款,船舶噸稅的繳納期限和關稅相同。海關對應稅貨物征收稅款(關稅、增值稅、消費稅),對列為反傾銷貨物的征收反傾銷稅;對逾期納稅貨物征收滯納金;對減免稅貨物,保稅貨物按規定征收監管手續費;對超出規定期限向海關辦理報關手續的進口貨物征收滯報金;對暫時進出口貨物或根據有關規定需征收保證金。進出口貨物放行后,海關發現少征或者漏征稅款的,應當自繳納稅款或者貨物放行之日起一年內,向納稅義務人補征稅款。因納稅義務人違反規定而造成的少征或者漏征,海關在三年以內可以追征。海關多征的稅款,海關發現后應當立即退還;納稅義務人自繳納稅款之日起一年內,可以要求海關退還。進口環節海關代征稅的征收管理,適用關稅征收管理的規定。進口貨物應當按收貨人或其代理人申報進口之日實施的稅則稅率征稅。進口貨物到達前經海關核準先行申報的,應當按照裝載此項貨物的運輸工具申報進境之日實施的稅率征稅。
進出口貨物的收發貨人或者其代理人如不能按規定的期限繳納稅款,應按日加付欠繳稅款1‰的滯納金(滯納金的起征點是人民幣10元)。超過三個月仍未繳納稅款的,經直屬海關關長或者其授權的隸屬海關關長批準,海關可以采取強制措施,包括:書面通知其開戶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從其存款中扣繳稅款;將應稅貨物依法變賣,以變賣所得抵繳稅款;扣留并依法變賣其價值相當于應納稅款的貨物或者其他財產,以變賣所得抵繳稅款。海關采取強制措施時,對前款所列的納稅義務人、擔保人未繳納的滯納金同時強制執行。
十、貨物查驗
海關對需要查驗的貨物事實現場查驗。進口貨物的收貨人、出口貨物的發貨人或其代理人應派員到場協助查驗,協助查驗人員應出示有效證件并負責搬移貨物,開拆和重封貨物的包裝;當海關對相關單證或貨物有疑問時應負責解答;法律規定,當海關認為必要時,可以徑行開驗、復驗或者提取貨樣。查驗結束后,申報人應在《查驗記錄單》上簽名、確認。簽名應真實有效;對海關查驗過程與結果是否認同應如實填寫。
對于不按照規定接受海關對進出境運輸工具、貨物、物品進行檢查、查驗的,可處以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
十一、轉關運輸
貨物轉關運輸包括進口轉關和出口轉關。貨物進口后要求按轉關貨物在貨物到達地海關報關的,應符合以下條件:轉關運輸的指運地是企業的所在地,該企業進口貨物由所在地海關辦理征稅;國家規定口岸進出口的商品不允許辦理轉關運輸。
轉關貨物應當自運輸工具申報進境之日起十四天內向進境地海關辦理轉關手續;在海關限定期限內運抵指運地,并自運抵指運抵海關之日起十四日內,向指運地海關辦理報關手續。逾期海關按規定征收滯納金。
十二、知識產權
中國海關依法保護與進出境貨物有關并受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行政法規保護的知識產權,包括商標專用權、著作權和專利權。進出口貨物的收發貨人以及其代理人應當按照海關的要求,向海關如實申報與進出口貨物有關的知識產權狀況,交驗有關單證。知識產權權利人要求海關對其知識產權實施保護的,應當向海關總署備案,并在其認為必要時向海關提出采取保護措施的申請。
侵犯受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行政法規保護的知識產權的貨物,禁止進出口。違反法律規定進出口侵權貨物的,由海關予以沒收,并處以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十三、對海關監管貨物的限定
海關依法監管的貨物,任何企業、組織、個人未經海關許可,不得開拆、提取、支付、發運、調換、改裝、抵押、置押、留置、轉讓、更換標記、移作他用或者進行其他處置;海關加封的封志,任何人不得擅自開啟或者損毀;人民法院判決、裁定或者有關行政執法部門決定處理海關監管貨物的,當事人有義務辦結海關手續;經營海關監管貨物倉儲業務的企業,應當經海關注冊,并按照海關規定,辦理收存、交付手續;在海關監管內外存放海關監管貨物,應當經海關同意并接受海關監管。
如違反上述規定,海關依法據情科處當事人貨物等值以下或應繳稅款兩倍以下罰款,并補繳關稅、辦理有關海關手續。
十四、享受稅收優惠的進口貨物的海關監管期限
(一)船舶、飛機及建筑材料(包括鋼材、木材、膠合板、人造板、玻璃等)為8年;
(二)機動車輛和家用電器為6年;
(三)機器設備和其他設備、材料等為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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